伴侣与家庭
de facto 关系的 12 个月要求:例外情形与常见误解
12 个月的要求只适用于以 de facto 关系提出的主张,而且是有例外的:在法律所「指定」的州政府登记机构正式登记关系、证明存在「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情形」(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针对真实签证问题的简明解答——每一条都经注册移民代理审核,并链接至完整的法律指南。
12 个月的要求只适用于以 de facto 关系提出的主张,而且是有例外的:在法律所「指定」的州政府登记机构正式登记关系、证明存在「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情形」(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伴侣签证的担保人并不一定要是澳洲公民;永久居民(PR)以及「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同样可以担任担保人。但这只是最初的一道门槛:担保资格必须单独获得批准,而 Regulation 1.20J 所设定的限制——终身最多两次担保、以及五年间隔期——都可能导致担保人无法获批。
在伴侣签证案件中,电话联系或面谈是有可能发生的,完全属于个案审理官的裁量范围(Migration Act 第56、58、59条),但它并不是一个标准环节;绝大多数伴侣签证案件都是以书面材料为基础作出决定,面谈通常只在对关系的真实性或案件陈述存在疑问时才会出现。
可以。境外伴侣签证(subclass 309/100)被拒,属于可向 ART 申请复审的决定,即使签证申请是在澳洲境外递交的。判断标准是 Migration Act 1958 第 338(5) 条,而不是申请递交地。但复审申请必须由澳洲的 sponsor/nominator…
依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20J 条,每个人一生中原则上最多只能获得两次经批准的伴侣或未婚夫(妻)担保资格;此外,如果担保人本人此前曾通过伴侣担保获得签证,则须自该前次申请的递交日期起已满五年。在「存在影响担保人的特殊情形」时,部长有权豁免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