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局会突然给伴侣签证的申请人或担保人打电话吗?
在伴侣签证案件中,电话联系或面谈是有可能发生的,完全属于个案审理官的裁量范围(Migration Act 第56、58、59条),但它并不是一个标准环节;绝大多数伴侣签证案件都是以书面材料为基础作出决定,面谈通常只在对关系的真实性或案件陈述存在疑问时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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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伴侣签证案件中,电话联系或面谈是有可能发生的,完全属于个案审理官的裁量范围(Migration Act 第56、58、59条),但它并不是一个标准环节;绝大多数伴侣签证案件都是以书面材料为基础作出决定,面谈通常只在对关系的真实性或案件陈述存在疑问时才会出现。
可以。境外伴侣签证(subclass 309/100)被拒,属于可向 ART 申请复审的决定,即使签证申请是在澳洲境外递交的。判断标准是 Migration Act 1958 第 338(5) 条,而不是申请递交地。但复审申请必须由澳洲的 sponsor/nominator…
依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20J 条,每个人一生中原则上最多只能获得两次经批准的伴侣或未婚夫(妻)担保资格;此外,如果担保人本人此前曾通过伴侣担保获得签证,则须自该前次申请的递交日期起已满五年。在「存在影响担保人的特殊情形」时,部长有权豁免这一限制。
移民局依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中的 1.15A 与 1.09A 条,从四个层面考察「关系的全部情况」:财务方面、共同家庭生活、社交方面以及承诺的性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提交任何一份特定文件;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某项材料的缺失都可以通过说明与…
从多年办理伴侣类签证的实务经验来看,被拒最常见的原因,是用于证明「真实且持续关系」的材料不足;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案卷未能以清楚的文件与说明,覆盖 Regulation 1.15A 所规定的四项考量因素——财务层面、家庭生活性质、社会层面,以及双方承诺的性质。当然,被拒还有其他法律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