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目中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正是这个:伴侣签证的案件官究竟在看什么?哪些材料是「必须」提交的?نگین صفایی,澳洲移民律师、MARA 注册移民代理(注册号 1791573),在本文中将按照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的规定,一步一步说明关系评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关系评估并不是一张「强制性材料清单」,而是对关系全部情况所作的综合判断。
快速解答
澳洲移民局依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中的 Regulation 1.15A(配偶 spouse)与 1.09A(事实伴侣 de facto partner),从四个方面审查「关系的全部情况」:财务方面、家庭方面(共同生活)、社会方面,以及双方承诺的性质。没有任何一份特定文件——例如联名银行账户、联名租约或写有双方姓名的水电账单——在法律上是强制要求的;任何一项的缺失,都可以通过说明加上替代性证据来弥补。此外,还必须证明双方相互承诺共同生活并排除他人、关系真实且持续,且「并未永久分居」;对于事实伴侣,通常还需满足 12 个月的关系期限。
法律怎么规定
澳洲移民法中衡量关系的标准十分明确,也完全可以援引:
- 配偶的定义 — Migration Act 1958 第 5F 条:两人若存在有效婚姻,并且——依照 Regulations 所定的条件——彼此相互承诺共同生活并排除他人、关系真实且持续、共同生活或并未永久分居,则视为彼此的配偶。
- 事实伴侣的定义 — Migration Act 1958 第 5CB 条:同样的三项实质前提(相互承诺并排除他人、关系真实且持续、共同生活或不存在永久分居),另加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
- 评估标准 —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的 Regulation 1.15A 与 1.09A:决策者有义务考量「关系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方面、家庭方面、社会方面,以及双方对彼此承诺的性质。
- 事实伴侣的 12 个月要求 — Regulation 2.03A:对于事实伴侣申请人,关系通常必须在递交申请之日前已存在至少 12 个月。若关系已在符合条件的州/领地官方机构正式登记,或存在 Regulations 所规定的令人信服及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则此项要求可被豁免。
在此先把两个常见的误解放到一边。第一,「必须有联名银行账户」「联名租约是硬性要求」「账单上必须有两个人的名字」这些说法在法律条文中并不存在。它们是有力的证据,而不是法定条件。第二,对于已正式登记结婚的夫妻而言,共同居住并非绝对条件;法律采用的标准是「并未永久分居」,因工作、学业、就医或签证限制造成的暂时分开,只要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是可以被接受的。真正会损害案件的,不是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空档,而是让这段空档无人解释地留着。
四个评估方面,以及每个方面的替代性证据
| 评估方面(Reg 1.15A / 1.09A) | 案件官会看什么 | 若缺少常见材料时的替代性证据 |
|---|---|---|
| 财务方面 | 财务资源的融合程度,尤其是在重大财务承诺上;一方对另一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义务;日常家庭开支如何分担 | 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相互代付款项、共同贷款或共同购置的合约、在 superannuation(养老金)或人寿保险中将伴侣列为受益人 |
| 家庭方面 | 共同生活的安排、家务与照顾子女责任的分担、共用同一居所的程度 | 寄往同一地址的账单与对账单、寄至同一住址的官方信函、同住人或房东的 statutory declaration(法定声明)、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载明双方的证明 |
| 社会方面 | 这段关系在亲友与熟人眼中如何被认知;共同社交与休闲活动的基础;在家人与朋友聚会中共同出席的情况 | 证人的 statutory declaration(Form 888)、活动照片与往来信息、共同的邀请函与票据、持续的信息与通话记录 |
| 承诺的性质 | 关系持续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彼此陪伴与情感支持的程度、双方对这段关系长期性的认知 | 双方各自详尽的个人陈述,说明相识日期、决定共同生活的过程与未来计划;遗嘱;医疗或财务方面的 power of attorney(授权书) |
除了这四个方面,还有三项实务义务同属一份标准案件材料的一部分:
- 官方表格:伴侣签证申请须由 Form 47SP(申请人)、Form 40SP(担保人)以及 Form 888(支持证人的 statutory declaration)予以配套支持。
- 变更告知:个人状况与关系上的任何变化——从地址变更、子女出生,到分居或关系结束——都必须通过 ImmiAccount 告知移民局。
- 虚假材料的法律风险: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可能触及关于虚假信息与伪造文件的公共利益标准(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Schedule 4 中的 PIC 4020),以及基于 Migration Act 1958 第 501 条的品格(character)考量——后果是申请被拒并伴随再申请禁止期。一份证据较少但诚实的案件,永远强于一份包装漂亮却夹带可疑文件的案件。
伴侣签证同样——与其他居留类签证一样——要求申请人满足健康与品格条件,担保人也须承担相应义务并接受犯罪记录审查。各签证类别的具体条件与材料清单,已公布于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网站上 subclass 820/801(境内)与 subclass 309/100(境外)的官方页面;在递交申请之前,您的决定应以该页面为依据。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
如果您没有联名银行账户、租约只写着你们其中一人的名字,或者曾因客观原因分开生活过一段时间,您的案件并没有因此失去希望。正如 نگین صفایی 所解释的,案件官的法定职责不是「找出某一份特定文件」,而是「考量关系的全部情况」。因此正确的策略是:用手头最有力的证据覆盖全部四个方面,为每一处空档留下一份书面且有据可循的说明,并把关系的叙述写进陈述书中,使其与日期及附件材料完全吻合。办理伴侣签证案件的经验显示,绝大多数拒签并非源于「材料不足」,而是源于叙述与材料之间互相矛盾,以及分开期间未获任何解释。经过一次细致的咨询,并针对您真实生活情况量身制定材料方案,同一份案件就可以做得扎实、连贯、经得起审查。
参考来源
-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Regulation 1.15A (Spouse)、Regulation 1.09A (De facto partner)、Regulation 2.03A、Schedule 4 (PIC 4020) — legislation.gov.au(现行汇编版本)
- Migration Act 1958 — 第 5F 条 (Spouse)、第 5CB 条 (De facto partner) 及第 501 条 (Character) — legislation.gov.au(现行汇编版本)
- Partner visa (Temporary) subclass 820 / (Permanent) subclass 801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Partner visa (Provisional) subclass 309 / (Migrant) subclass 100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Change in your situation — 通过 ImmiAccount 告知变更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Forms — 47SP、40SP、888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Forms
- Register of Migration Agents (MARA) — Office of the MARA
让您的关系案件既精准,又经得起审查
您的关系是独一无二的,您的案件也理应这样撰写。如果您想知道:针对您的真实情况,在四个法定方面中哪些证据最有力、分开期间该如何作出证明、陈述书又该如何写得与材料完全吻合,欢迎预约与 نگین صفایی(澳洲移民律师、MARA 注册移民代理,注册号 1791573)的咨询,获取专属于您案件的材料方案——从容、清晰,并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非道听途说。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申请澳洲伴侣签证一定要有联名银行账户吗?
不需要。联名银行账户在财务方面是很有力的证据,但没有任何法规将其定为强制要求。法定标准是 Regulation 1.15A/1.09A 所说的「考量关系的全部情况」。其他形式的财务配合——双方之间的转账、相互代付开支、共同合约或共同购置、将伴侣指定为 superannuation 或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同样可以覆盖这一方面。
如果租约只写了我们其中一个人的名字、账单上也没有两个人的名字,会有问题吗?
不会,前提是作出说明并提供替代性证据。联名租约与写有双方姓名的账单固然理想,但并非必需;寄往同一地址的官方信函、寄至同一住址的对账单,以及同住人或房东的 statutory declaration,都可以支持家庭方面的证明。
移民局会从几个方面审查一段关系?
依据 Regulation 1.15A(配偶)与 1.09A(事实伴侣),共四个方面:财务方面、家庭方面、社会方面,以及双方对彼此承诺的性质。这份清单并非封闭式;法律要求决策者审查关系的全部情况。
已婚夫妻是否必须住在同一屋檐下?
共同居住并非绝对条件。法律(Migration Act 1958 第 5F 条及所定条件)采用的标准是「共同生活或并未永久分居」;因此因工作、学业、就医或签证限制而暂时分开,只要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是可以被接受的。共同生活中的空档需要解释,而不是被忽略。
事实伴侣的 12 个月关系要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
根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的 Regulation 2.03A,事实伴侣关系通常必须在递交申请前已存在至少 12 个月。若关系已在符合条件的州/领地官方机构正式登记,或存在 Regulations 所规定的令人信服及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该要求即可被豁免。
如果我们的关系或状况发生变化,我们有什么义务?
个人状况与关系上的任何变化——从地址、子女出生,到分居或关系结束——都必须通过 ImmiAccount 告知移民局。不予告知,或提供虚假文件与信息,可能触及 PIC 4020(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Schedule 4)以及品格(character)方面的考量。
This answer reflects the law and policy as verified on September 29, 2026. Immigration rules change frequently — confirm the current position before acting.
Mrs. Negin Safaee وکیل مهاجرت استرالیا 1791573
This article is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current at the date shown, and is not legal advice. Do not rely on it for your own situation — immigration law and policy change frequently. Seek advice from a registered migration agent or immigration lawyer about your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