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日澳大利亚学生签证发生了哪些变化?
自2026年10月2日起,三项于2026年10月1日制定的立法文书对境内500类别(学生)签证申请进行了限制。大多数现有学生签证持有人,以及17种指定临时签证的持有人,现在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申请,并在签证获批前保持在境外。家庭成员仅可在特定情况下随同申请,且必须在同一份申请中一同递交。
变更要点一览:
- 境外递交: 已持有500类别签证并再次以主申请人身份申请学生签证者,除非有豁免,否则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申请。
- 境外获批: 需要境外递交申请的人,签证获批时也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 取消28天境内递交窗口: 学生签证过期后,申请人不再可以在28天内于境内递交申请。仅在成功通过行政复审法庭(ART)撤销决定后,才有极为有限的境内申请途径。
- 17类其他签证境内申请受限: 包括482、485、417、462和600类别等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学生签证或学生监护人签证。
- 境内豁免情形: 国防学生、外交事务学生、中小学学生、博士生、受教育机构倒闭影响的学生、在12个月内完成当前课程的学生,以及升读更高层次课程的学生。
- 家庭成员受限: 配偶和子女仅可在指定情况下随同申请,必须与学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递交申请,且获批后不可再添加家庭成员。
- 已递交申请受保护: 2026年10月2日之前递交的申请,将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审理。
本文仅基于三份已公布的立法文书及其在联邦立法登记册上的解释性说明撰写。内容于2026年10月3日审核。
F2026L01347、F2026L01348和F2026L01349是什么?
F2026L01347、F2026L01348和F2026L01349是一套于2026年10月1日注册,由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管理的三份联邦立法文书。第一份对《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中的学生签证规定进行了重写。第二、三份为部长文书,分别明确了必须境外申请的人群及豁免对象。
| 登记编号 | 文书名称 | 制定人 | 法律依据 | 生效时间 | 可否撤销 |
| F2026L01347 | Migration Amendment (Student Visa Reform) Regulations 2026 | Governor-General, 1 October 2026 | Migration Act 1958 | 2026年10月2日(注册次日) | 是 |
| F2026L01348 | Migration (Student Visa Applications to Be Made from outside Australia) Instrument 2026 (LIN 26/102) | Assistant Minister for Citizenship, Customs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1 October 2026 | Paragraph 1222(5)(e), Schedule 1,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注册次日及F2026L01347生效后立即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 否(豁免) |
| F2026L01349 | Migration (LIN 20/158: Class of Persons for Student (Temporary) (Class TU) Visa Applications) Amendment Instrument 2026 (LIN 26/087) | Assistant Minister for Citizenship, Customs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1 October 2026 | Subitem 1222(5), Schedule 1,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注册次日及F2026L01347生效后立即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 否(豁免) |
这三份文书共同构成一个体系。F2026L01347设定了新规则,并赋予部长三项指定人员类别的权力。F2026L01348利用其中一项权力,列出了必须境外申请的签证持有人。F2026L01349利用另外两项权力,列出了获得豁免的学生及家庭成员。若F2026L01347未生效,F2026L01348和F2026L01349也不会生效。
F2026L01347的解释性说明记录,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曾与Department of Education和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and Workplace Relations协商,未与非政府组织协商。
Migration Amendment (Student Visa Reform) Regulations 2026(F2026L01347)有哪些变化?
Migration Amendment (Student Visa Reform) Regulations 2026(F2026L01347)对《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1附表1222项和第2附表500部分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10月2日起,大多数已持有500类别(学生)签证的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下一份学生签证,并在签证获批前保持在境外,仅在有限情况下可携带家庭成员。
该文书由Governor-General于2026年10月1日制定,并于注册次日2026年10月2日生效。解释性说明指出,目的是减少学生签证“作为延长在澳停留手段”的使用,并收紧连续临时签证之间的“签证跳跃”现象。
变化一:学生签证持有人续签须境外递交
2026年10月2日之前: 1222项允许学生签证申请人在澳境内或境外递交,但不能在移民清关区。唯一例外是持有部长指定的实质性临时签证者,必须在境外递交。
2026年10月2日之后: 新增的1222(3)(aa)款规定,作为主申请人且已持有500类别签证者,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申请。无论当前学生签证是以主申请人还是副申请人身份获批,均适用。
豁免对象: 仅限当前以主申请人身份持有学生签证,且属于新1222(3A)款规定的类别:
- 国防学生
- 外交事务学生
- 中小学学生(见第2附表500.111条定义)
- 部长根据新1222(5)(d)款立法文书指定的其他类别
实际影响: 作为副申请人(如配偶或子女)持有学生签证,现欲以主申请人身份申请学生签证者,不能适用中小学学生或其他豁免,必须在境外递交。若需境外递交却在境内递交,申请将被视为无效,且解释性说明指出,部长不会审理无效申请。
变化二:取消28天“近期持有学生签证”境内申请通道
之前: 1222(4)(b)(i)款允许在没有实质性签证的情况下,若申请人在过去28天内持有学生签证,可在境内递交申请。
2026年10月2日之后: 该款被废除。解释性说明称,此举旨在防止学生签证持有人通过让签证过期后在境内递交新申请,以规避境外递交的要求。唯一一个在境内且没有实质签证的剩余途径 是新增的1222(4B)子项。仅在以下所有条件都满足时适用:
- 申请人目前没有持有实质签证,且其最后一次持有的实质签证为学生签证
- 该学生签证已被取消,且行政复审法庭(ART)撤销了取消决定(或部长不撤销的决定)并作出了新的决定
- ART的决定是在签证已经失效后作出的
- 新的申请是在收到ART决定通知后28天内提交的(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368(7)或379C条)
- 申请人此前从未在没有持有实质签证的情况下申请并获批过签证
变更3:要求在境外申请的人,获批时也必须在境外
之前:附表2第500.411条允许申请人在获批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但不能在移民清关区。
自2026年10月2日起:新增的500.411(1)款规定,如果申请人因1222(3)(aa)条的要求或无法满足1222(4)子项的条件而在境外申请,则获批时也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其他申请人仍可在获批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500.411(2)款)。
含义:解释声明描述了此变更所终止的做法。此前,要求在境外递交申请的人可以短暂离境递交申请后返回澳大利亚,并在等待期间申请过桥签证。而过桥签证通常要求申请的签证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获批(010.211(2)(a)条)。由于这些学生签证现在不能在境内获批,这一流程将不再可行。
变更4:家庭成员仅能在指定情况下随同申请
之前:学生的家庭成员(解释声明中通常指配偶和子女)可以作为副申请人一同申请。家庭成员也可以在学生签证获批后作为“后续入境者”单独申请。
自2026年10月2日起:新增的1222(3)(da)条仅允许副申请人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申请:
- 主申请人为国防学生或外交学生
- 主申请人持有太平洋地区国家或1222(5A)条所列国家的护照(解释声明称这些为东盟成员国,东帝汶作为太平洋地区国家包含在内)
- 副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并且在2026年10月2日持有作为同一主申请人副申请人的500类别签证
- 副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并且在2026年10月2日之前已递交学生签证申请,并在该日期或之后作为副申请人获批
- 副申请人为2026年10月2日或之后出生在澳大利亚的子女,其父母为主申请人且在该日期持有或已递交并随后获批学生签证
- 副申请人为部长根据新增1222(5)(c)条通过文书指定的类别
含义:大多数来自非太平洋或东盟国家、且非国防或外交学生的新国际学生,将无法再携带配偶或子女随学生签证一同来澳。过渡条款保护了2026年10月2日已在澳的家庭,但仅限于学生有资格再次在澳境内申请时适用。
变更5: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同时同地递交申请
之前:1222(3)(e)条规定家庭成员可以与学生同时同地递交申请。
自2026年10月2日起:“可以”一词被替换为“必须”。解释声明确认了两点影响。首先,家庭成员不能在学生签证获批后再添加。其次,如果家庭中有一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则全家都必须在境外申请。
相关变更还包括:取消了副申请人单独递交申请的单独签证申请费(VAC)标准(1222(2)(a)(ia)(C)、(ib)(C)和(ic)(C)小项),500.311条也不再区分获批前后加入的家庭成员。解释声明指出590类别(学生监护人)签证的VAC不受影响。
变更6:三项新的部长权力取代旧的签证名单权力
旧的1222(5)(c)条允许部长指定持有某些实质性临时签证的人必须在境外申请。现被三项指定人员类别的新权力取代:
| 新权力 | 指定类别的作用 |
| 1222(5)(c)条 | 允许该类别人员作为副申请人申请 |
| 1222(5)(d)条 | 豁免该类别学生签证持有人境外申请要求 |
| 1222(5)(e)条 | 要求该类别人员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学生及学生监护人签证) |
1222(5)(e)条的权力正是F2026L01348中所使用的,详见下节说明。
这些变更是否适用于已递交的申请?
不会。附表13第166部分规定,修订内容仅适用于2026年10月2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解释声明确认,在此日期前递交且尚未决定的学生签证申请,不受新申请及获批标准影响。
根据F2026L01348,哪些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学生签证?
《移民(学生签证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文书2026》(F2026L01348,LIN 26/102)列出了17类临时签证持有人,不能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500类别(学生)或590类别(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包括482、485、417、462和600类别签证持有人,自2026年10月2日起生效。该文书由助理部长(公民身份、海关及多元文化事务)于2026年10月1日根据新颁布的第1222(5)(e)款制定。其生效时间为注册后次日与F2026L01347生效时间中的较晚者,若F2026L01347未生效,则本文书亦不生效。其说明文件指出,目的是防止那些“非以学习为目的”入境澳大利亚的人利用学生签证或学生监护人签证延长逗留时间。
17类人员
| 序号 | 持有签证 | 类别 | 额外要求 |
| 1 | Subclass 400 临时工作(短期专家) | 不限 | 无 |
| 2 | Subclass 403 临时工作(国际关系) | 仅限家庭雇员(外交或领事)类别 | 无 |
| 3 | Subclass 407(培训) | 不限 | 无 |
| 4 | Subclass 408(临时活动) | 不限 | 无 |
| 5 | Subclass 417(打工度假) | 不限 | 无 |
| 6 | Subclass 457(临时工作(技术类)) | 不限 | 无 |
| 7 | Subclass 462(工作与度假) | 不限 | 无 |
| 8 | Subclass 482(技能短缺) | 不限 | 无 |
| 9 | Subclass 482(临时技术短缺) | 不限 | 无 |
| 10 | Subclass 485(临时毕业生) | 不限 | 无 |
| 11 | Subclass 600(访客) | 不限 | 无 |
| 12 | Subclass 601(电子旅行许可) | 不限 | 无 |
| 13 | Subclass 602(医疗治疗) | 不限 | 无 |
| 14 | Subclass 651(电子访客) | 不限 | 无 |
| 15 | Subclass 771(过境) | 不限 | 无 |
| 16 | Subclass 988(海员) | 不限 | 无 |
| 17 | Subclass 995(外交(临时)) | 不限 | 作为主申请人获批(Division 995.2标准) |
来源:F2026L01348第6条。
说明文件补充了三点。对于17类中的15类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别,无论该人员是以主申请人还是副申请人身份持有签证。像Subclass 482(临时技术短缺)和Subclass 457等已关闭的签证仍被列出,是因为仍有人持有。各类的选择“基于对境内申请相关数据的评估”。
此前的规定是什么?
2026年10月2日之前: 这些申请人的境外申请要求源自Migration (Visas that Preclude a Person from Lodging a Student Visa Application in Australia) Instrument 2026(LIN 26/068),该文书依据旧的第1222(5)(c)款制定。该文书列明了签证。根据说明文件,LIN 26/068本身是在2016/016文书于2026年10月1日到期前替代了该文书。
2026年10月2日起: F2026L01348完全废除了LIN 26/068(附表1),并以人员类别列表取而代之。一个类别由三个条件共同定义:所持子类、获批类别以及第3栏中的任何额外要求。这使得列表可以针对单一类别(如Subclass 403)或仅限主申请人(如Subclass 995)。
F2026L01348的说明文件未再列出LIN 26/068中的清单。因此,本文不说明哪些子类是新增加的,哪些是延续的。如需确定,请在提供建议前查阅联邦立法登记册中已废止的文书。
这些签证持有人会受到哪些影响?
- 属于上述17类的人员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Subclass 500或590申请,不符合第1222(4)(a)(ii)项,因此申请无效。根据1958年Migration Act第47(3)条,部长不会审理该申请。
- 由于新条款500.411(1)适用于所有无法满足1222(4)项下要求的人,这些类别的人员如在境外递交申请,必须在学生签证获批前一直留在澳大利亚境外。
- 根据F2026L01347中的联合申请规定,如果一个家庭成员属于上述类别且必须境外申请,则该申请中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境外申请。
- 该文书不受议会否决权限制,因此其清单无需等待否决期即可生效。部长可通过进一步文书进行更改。
根据F2026L01349,哪些学生签证持有人仍可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
Migration (LIN 20/158: Class of Persons for Student (Temporary) (Class TU) Visa Applications) Amendment Instrument 2026(F2026L01349,LIN 26/087)新增了4类可在境内申请的学生签证持有人:博士生、因教育机构违约受影响的学生、将在12个月内完成当前课程的学生,以及升读更高层次课程的学生。同时还新增了4类家庭成员类别,并废除了疫情期间的零费用类别。该文书对现有的 LIN 20/158 文书进行了修订,原文书仅涉及免签证申请费(VAC)安排的人员类别。该修订由助理部长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根据 subitem 1222(5) 制定,并与 F2026L01348 同期生效。第 24 条规定,修订内容仅适用于自生效日起递交的申请。
豁免 1:博士生(第 16 条)
主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如已注册攻读博士学位课程,可在澳境内递交申请。说明文件指出,这一豁免与博士生对科研和创新的贡献相关。
豁免 2:教育机构违约(第 17 条)
如主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在澳境内递交申请:
- 因教育机构违约无法完成注册课程,并且在违约当天已注册该课程
- 需获得新的学生签证以完成替代注册课程,或在完成替代课程后继续其他注册课程
- 在教育机构违约日起 12 个月内递交申请
- 因同一次教育机构违约尚未递交过签证申请
教育机构违约的定义也已更新。现指课程未在约定日期开始、开课后未完成即中止,或未能完整提供课程。若因《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6 部分第 1、1AB 或 2 分部下的制裁、暂停或取消导致上述情况,也明确纳入违约范围。
豁免 3:完成学业(第 18 条)
持有当前 Subclass 500 签证的申请人,如需完成已开始的课程,可在澳境内递交申请,前提是:
- 已开始其签证所对应的主课程,或同一教育机构下符合签证条件的替代主课程
- 尚未完成该课程
- 将在该课程注册确认函(CoE)上注明的结束日期起 12 个月内完成课程
主课程指澳大利亚学历框架(AQF)级别最高的课程。说明文件明确指出,转到新教育机构主课程的学生不能使用此豁免。
豁免 4:课程进阶(第 19 条)
已完成主课程(或允许的替代主课程)的当前 Subclass 500 持有人,如需在澳境内继续学习不超过 1 个进阶课程,可申请,条件如下:
| 已完成课程 | 后续课程要求 |
| 有 AQF 级别,非高等教育课程 | 需为更高 AQF 级别课程 |
| 高等教育课程 | 需为更高 AQF 级别且由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高等教育课程 |
| 无 AQF 级别(如预科课程) | 需为有 AQF 级别的课程 |
| 小学或中学(作为在校学生) | 可为任何后续课程;说明文件以中学升读预科为例 |
来源:F2026L01349 第 19(3) 和 (4) 条及其说明文件。
含义:横向或降级进修(如从一个学士学位转到另一个学士学位,或从硕士转到文凭课程)不适用此豁免。此类学生除非满足其他豁免条件,否则需在境外递交申请。
4 类新增家庭成员类别(第 20 至 23 条)
| 条款 | 学生家庭成员身份 | 附加条件 |
| 20 | 注册就读由外国政府全额资助的一门或多门课程 | 无 |
| 21 | 注册攻读博士学位 | 无 |
| 22 | 受教育机构违约影响(按第 17 条规定) | 家庭成员须以同一学生的副申请人身份持有 Subclass 500 签证 |
| 23 | 在 12 个月内完成主课程(按第 18 条规定) | 家庭成员须以同一学生的副申请人身份持有 Subclass 500 签证 |
F2026L01349 未设立与课程进阶豁免相关的家庭成员类别。此类家庭需依赖 1222(3)(da) 段的其他规定,例如 2026 年 10 月 2 日已持学生签证家庭的过渡性条款。
执业者起草提示:文书第 20 至 23 条提及“subparagraph 1222(3)(d)(vi)”。F2026L01347 在 subparagraph 1222(3)(da)(vi) 增加了家庭类别通道,说明文件亦以 1222(3)(da) 段描述相关类别。在依赖这些条款处理边缘案例前,请关注联邦登记册是否有更正文书发布。
有哪些内容被移除?
此前:LIN 20/158 第 10、13、14 和 15 条规定了可免学生签证 VAC 的人员类别。第 10 条涵盖“后续申请人”(即在学生签证获批后递交副申请的家庭成员)。第 13 至 15 条涵盖受 COVID-19 疫情影响的学生签证持有人。自实施之日起:所有4个条款被废除,同时废除了PHEIC、relevant PHEIC、reapplying applicant和subsequent person的定义。解释声明指出,COVID-19相关安排“并非永久性措施”,而且由于现在所有家庭成员必须一起申请,subsequent-person类别已无必要。其余的零VAC类别将归入新设立的第1分部,标题为“VAC安排”。
新旧学生签证政策有何不同?
2026年学生签证改革涉及Schedule 1第1222项、Schedule 2第500部分及LIN 20/158文书中的12项规定。主要变化包括:现有学生签证持有人需在境外递交申请、签证批准需在境外、28天境内申请窗口取消,以及家庭成员后续单独申请通道终止。
| 政策 | 2026年10月2日之前 | 2026年10月2日之后 | 相关条款 |
| 现有学生签证持有人再次以主申请人身份申请 | 可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申请 | 除豁免类别外,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 | Sch 1 para 1222(3)(aa), subitem 1222(3A); LIN 20/158 ss 16 to 19 |
| 学生签证附属申请人转为主申请人 | 可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申请 | 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无豁免 | Sch 1 para 1222(3)(aa) |
| 持有其他临时签证者 | 如持有LIN 26/068所列签证,必须在境外申请 | 如属于F2026L01348中17类之一,必须在境外申请 | Sch 1 subpara 1222(4)(a)(ii); F2026L01348 s 6 |
| 学生签证到期后无实质性签证 | 可在学生签证到期后28天内境内申请 | 不允许,仅保留ART取消后通道 | Sch 1 subpara 1222(4)(b)(i) repealed; subitem 1222(4B) |
| 签证批准时的申请人所在地 | 可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但不能在移民清关区 | 如需境外申请,批准时也必须在境外 | Sch 2 cl 500.411 |
| 可作为副申请人的范围 | 学生家庭成员均可 | 仅限特定情况(国防、外交、太平洋或东盟护照、过渡家庭、指定类别) | Sch 1 para 1222(3)(da); LIN 20/158 ss 20 to 23 |
| 学生签证批准后添加家庭成员 | 允许作为subsequent entrant申请 | 不允许 | Sch 1 para 1222(3)(e); Sch 2 cl 500.311 |
| 家庭成员申请的时间与地点 | 家庭成员可以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申请 | 家庭成员必须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申请 | Sch 1 para 1222(3)(e) |
| 家庭成员单独递交申请的VAC | 适用单独VAC费率 | 相关费率废除 | Sch 1 sub-subparas 1222(2)(a)(ia)(C), (ib)(C), (ic)(C) |
| 部长限制境内申请的权力 | 可指定实质性临时签证 | 可指定人员类别,分三项权力 | Sch 1 paras 1222(5)(c) to (e) |
| COVID-19零VAC类别 | 可根据LIN 20/158 ss 13 to 15申请 | 已废除 | F2026L01349 items 10 to 12 |
| 学生监护人(Subclass 590)境内申请 | 须持有部长未指定的实质性临时签证 | 须持有实质性签证,且不属于F2026L01348所列类别 | Sch 1 subitem 1222(4) |
资料来源:F2026L01347及其解释声明;F2026L01348及其解释声明;F2026L01349及其解释声明。
2026年学生签证变更影响哪些人?
2026年学生签证政策调整影响计划再次就读课程的现有Subclass 500持有人、学生签证附属申请人、Temporary Graduate(Subclass 485)、技术工人、打工度假及访客签证持有人有意就读课程者,以及有配偶或子女的国际学生。仅适用于2026年10月2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
我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学生签证吗?
| 2026年10月2日或之后您的情况 | 可否境内申请? | 依据 |
| 学生签证主申请人,在同一教育机构完成当前主课程,并在注册确认结束日期12个月内 | 可以 | LIN 20/158 s 18 |
| 学生签证主申请人,已完成主课程并将就读更高AQF级别课程 | 可以 | LIN 20/158 s 19 |
| 学生签证主申请人,已注册博士学位课程 | 可以 | LIN 20/158 s 16 |
| 学生签证主申请人,教育机构违约且在12个月内申请 | 可以 | LIN 20/158 s 17 |
| 持有学生签证的中小学学生、国防学生或外交学生(主申请人) | 可以 | Sch 1 subitem 1222(3A) |
| 学生签证主申请人,开始同级或更低AQF级别课程 | 不可以,需境外申请 | Sch 1 para 1222(3)(aa) |
| 学生签证主申请人,更换教育机构并需延长时间完成主课程 | 不可以,需境外申请 | LIN 20/158 s 18及解释声明 |
| 学生签证附属申请人希望转为主申请人 | 不可以,需境外申请 | Sch 1 para 1222(3)(aa) |
| 持有Subclass 485、482、457、400、407、408、417、462、600、601、602、651、771或988签证,Subclass 403家庭服务(外交或领事)类别签证,或主Subclass 995签证 | 不可以,需境外申请 | F2026L01348 s 6 |
| 因学生签证到期无实质性签证 | 不可以,除非极少数情况(如ART取消复审成功后) | Sch 1 subitems 1222(4A) and (4B) |
所有“不可以”行的申请人,签证批准前也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条款500.411(1))。每一行均需满足Subclass 500签证的其他有效性及批准条件。
国际学生家庭会受到哪些影响?
- 大多数国家的新生除非为国防学生、外交学生、博士生或全额由外国政府资助课程,否则不能携带配偶或子女。
- 太平洋地区及东盟护照持有人仍可携带家庭成员,依据subparagraph 1222(3)(da)(i)。
- 2026年10月2日已在澳大利亚的家庭仅在学生本人符合境内再次申请条件时,才受过渡条款保护。该条款要求家庭成员也在澳大利亚,因此对必须境外递交的家庭无帮助。
- 一人境外,全家境外:如家庭中任何成员需境外申请,则全家都必须在境外递交申请。
- 不允许后续添加:新配偶或在签证批准后在澳大利亚境外出生的子女,不能作为subsequent entrant添加。解释声明指出,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78条,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子女将自动获得与父母相同的签证。
还有哪些更广泛的影响?
F2026L01347的解释声明直接阐述了政府的预期。此次变更旨在通过收紧连续境内申请,减少澳大利亚临时移民数量。同时,预计因境内递交申请减少,ART对学生签证拒签的复审申请数量也会下降。同一文件也承认了由此带来的人为代价。文件指出,家庭限制可能导致家庭成员暂时分离,而离岸递交规定则为在澳大利亚接受教育设置了额外障碍。文件最后认为,这些限制对于加强Student签证项目的诚信来说,是合理、必要且相称的。
Student签证持有人及其家庭现在应该怎么做?
Student签证持有人及其家庭应在当前签证到期前,核查自己是否符合2026年规则下的境内豁免条件。关键要素包括所持签证的类别及类别细分、主课程及其注册确认书的结束日期、下一个课程的AQF级别,以及每位家庭成员所持签证。Work through these checks in order:
- 确认您目前持有的签证类型。请核查您的签证子类别、申请通道,以及您是作为主申请人还是家庭成员持有该签证。这三项信息决定了paragraph 1222(3)(aa)或F2026L01348是否适用于您。
- 核查您的课程情况。找到您的主课程(即AQF等级最高的课程),确认您是否已开始或完成该课程,并查看注册确认信上的结束日期。
- 测试境内豁免条件。将您的情况与LIN 20/158第16至19节的4类和subitem 1222(3A)的3类进行对比。如果都不适用,您需要计划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申请。
- 不要依赖旧的28天窗口期。如果您的学生签证到期,除非subitems 1222(4A)或(4B)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适用,您通常无法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新的学生签证申请。
- 规划在澳大利亚境外的时间。如果您必须在境外申请,签证获批时您也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解释声明指出,此举旨在防止申请人先在境外递交申请,然后持过桥签证返回澳大利亚等待结果的做法。
- 分别梳理每位家庭成员的情况。确定paragraph 1222(3)(da)的哪一项(如有)适用于每位配偶或子女。请注意,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递交申请。
- 保留您的申请日期记录。2026年10月2日之前递交的申请将不受新标准影响。如果您在该日期前递交了申请,请妥善保存您的递交确认。
- 关注后续法规更新。部长可随时根据paragraphs 1222(5)(c)、(d)和(e)增加或更改类别。请在递交申请前查阅联邦立法登记册。
如需在境外递交的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申请,该申请无效,部长不会受理。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会根据递交时生效的标准审理每一份申请,因此如果您的情况较为特殊,请在递交前咨询注册移民代理或澳大利亚法律从业者的建议。
2026年学生签证变更常见问题
2026年10月2日后我还能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新的学生签证吗?
只有符合豁免条件才可以。从2026年10月2日起,持有Subclass 500(学生)签证并再次以主申请人身份申请的,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申请。豁免对象包括国防、外交、学校和博士生、受教育机构违约影响的学生、在12个月内完成课程的学生,以及升读更高AQF等级课程的学生。
新学生签证规定适用于2026年10月2日前递交的申请吗?
不适用。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13附表第166部分仅将学生签证改革修正案适用于2026年10月2日及以后递交的申请。解释声明确认,2026年10月2日前递交且尚未决定的学生签证申请不受新申请及批准标准影响。
Subclass 485(临时毕业生)签证持有人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学生签证吗?
不可以。从2026年10月2日起,F2026L01348将持有Subclass 485(临时毕业生)签证的申请人(无论通道)列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Subclass 500(学生)签证的类别。根据Schedule 2第500.411(1)条,他们在学生签证获批时也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2026年10月2日起,我可以在学生签证申请中包含配偶和子女吗?
仅限于特定情形。如果学生为国防或外交学生、持有太平洋地区或东盟护照、博士生,或就读于由外国政府全额资助的课程,则可包含家庭成员。对于已在澳大利亚持有学生签证的家庭,过渡、教育机构违约及课程完成保护也适用。
学生签证获批后还能添加家庭成员吗?
不可以。从2026年10月2日起,Schedule 1第1222(3)(e)条要求所有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递交申请。解释声明确认,获批后不能再以后续入境者身份添加家庭成员,包括新配偶或在海外出生的子女。
我可以在境外申请学生签证后,回澳大利亚持过桥签证等待结果吗?
如果您被要求在境外申请,则不可以。新条款500.411(1)要求此类申请人在学生签证获批时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解释声明指出,这一规定杜绝了申请人短暂离境递交申请、随后返回澳大利亚持过桥签证等待决定的做法。
如果我必须在境外申请学生签证,却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会发生什么?
该申请无效。不符合Schedule 1第1222条地点要求的学生签证申请无效,根据Migration Act 1958第47(3)节,部长不会受理。请在递交前确认您是否有资格在境内递交申请。
我可以让学生签证到期后,在28天内再申请新签证吗?
不可以。F2026L01347废除了允许在前28天内持有学生签证者在无实质签证情况下境内申请的subparagraph 1222(4)(b)(i)。目前,28天境内递交途径仅适用于ART在学生签证已失效后撤销取消决定的情况。
哪些学生签证持有人可豁免境外申请规定?
主申请人为国防学生、外交学生或在校学生的,可根据subitem 1222(3A)获得豁免。F2026L01349新增博士生、在12个月内因教育机构违约递交申请的学生、在12个月内完成主课程的学生,以及升读更高AQF等级课程的学生。
这些变更会影响Subclass 590(学生监护人)签证吗?
部分影响。F2026L01348中列出的17类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Subclass 590(学生监护人)签证。针对当前学生签证持有人的境外申请规定及家庭成员限制仅适用于Subclass 500签证,解释声明指出学生监护人签证的费用不受影响。
来源、方法与作者
本文仅依赖上述三份法规及其解释声明,所有文件均已在联邦立法登记册发布,并于2026年10月3日查阅。关于2026年10月2日前法律的说明,均摘自相关解释声明及法规修订或废止的条款。
| 文件 | 登记编号 | 类型 |
| Migration Amendment (Student Visa Reform) Regulations 2026 | F2026L01347 | 立法文书(法规) |
| Explanatory Statement: Student Visa Reform Regulations | F2026L01347 | 解释声明,包括与人权兼容性声明 |
| Migration (Student Visa Applications to Be Made from outside Australia) Instrument 2026 | F2026L01348 (LIN 26/102) | 立法文书 |
| Explanatory Statement: LIN 26/102 | F2026L01348 | 解释声明 |
| Migration (LIN 20/158: Class of Persons for Student (Temporary) (Class TU) Visa Applications) Amendment Instrument 2026 | F2026L01349 (LIN 26/087) | 立法文书 |
| Explanatory Statement: LIN 26/087 | F2026L01349 | 解释声明 |
本文局限:未对已废止的LIN 26/068中的签证清单与新清单进行对比,因为上述来源未包含LIN 26/068内容。未涉及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的审理流程、具体费用或审理时长。相关法规可随时修订,请在依赖本文前查阅联邦立法登记册中各页面的“所有版本”标签。作者:由Visayab Migration Services注册移民代理核实并交叉审核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