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与家庭
澳洲伴侣签证担保人:公民、PR持有人与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有何不同?
伴侣签证的担保人并不一定要是澳洲公民;永久居民(PR)以及「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同样可以担任担保人。但这只是最初的一道门槛:担保资格必须单独获得批准,而 Regulation 1.20J 所设定的限制——终身最多两次担保、以及五年间隔期——都可能导致担保人无法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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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签证的担保人并不一定要是澳洲公民;永久居民(PR)以及「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同样可以担任担保人。但这只是最初的一道门槛:担保资格必须单独获得批准,而 Regulation 1.20J 所设定的限制——终身最多两次担保、以及五年间隔期——都可能导致担保人无法获批。
在伴侣签证案件中,电话联系或面谈是有可能发生的,完全属于个案审理官的裁量范围(Migration Act 第56、58、59条),但它并不是一个标准环节;绝大多数伴侣签证案件都是以书面材料为基础作出决定,面谈通常只在对关系的真实性或案件陈述存在疑问时才会出现。
可以。境外伴侣签证(subclass 309/100)被拒,属于可向 ART 申请复审的决定,即使签证申请是在澳洲境外递交的。判断标准是 Migration Act 1958 第 338(5) 条,而不是申请递交地。但复审申请必须由澳洲的 sponsor/nominator…
依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20J 条,每个人一生中原则上最多只能获得两次经批准的伴侣或未婚夫(妻)担保资格;此外,如果担保人本人此前曾通过伴侣担保获得签证,则须自该前次申请的递交日期起已满五年。在「存在影响担保人的特殊情形」时,部长有权豁免这一限制。
移民局依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中的 1.15A 与 1.09A 条,从四个层面考察「关系的全部情况」:财务方面、共同家庭生活、社交方面以及承诺的性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提交任何一份特定文件;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某项材料的缺失都可以通过说明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