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最常问我的问题之一,就是申请澳洲伴侣签证是否必须持有正式结婚证。针对这个问题,澳洲注册移民律师 Negin Safaei(MARA 注册号 1791573)依据 Migration Act 1958 与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的法律条文,给出清晰且有据可依的答案。下文将逐一说明伴侣可选择的三条合法路径——正式婚姻、de facto 事实伴侣关系,以及「准备结婚」路径——以及每条路径各自的判定标准与所需材料。
简短回答
申请澳洲伴侣签证并不要求正式结婚。Migration Act 1958 认可三条路径:法律上的配偶(section 5F)、de facto 事实伴侣即未登记结婚的关系(section 5CB),以及为既未结婚、也不构成 de facto 关系的伴侣设计的 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subclass 300)。de facto 伴侣通常必须证明在递交申请之前已存续十二个月的关系,除非该关系已正式登记(register),或存在「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情形」。无论走哪一条路径,都必须证明关系的真实性与持续性。
法律怎么规定
伴侣签证是同一类签证下的两条地域路径:在澳洲境内申请为 subclass 820/801,在澳洲境外申请为 subclass 309/100。所谓「de facto 签证」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签证类别;已结婚的伴侣与未结婚的伴侣申请的是同样的 subclass,区别只在于适用于他们关系的法律定义不同。
1)法律配偶——Migration Act 1958 section 5F:一个人被认定为「spouse」(配偶),前提是其婚姻依据 Marriage Act 1961 有效且可被承认,并且此外还需确认双方对共同生活有排他性的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共同生活(或并未永久分居)。也就是说,仅仅持有一份结婚证——无论来自伊朗、土耳其还是澳洲——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成立的案件:婚姻必须在澳洲法律下有效,关系也必须真实且在延续。
2)de facto 事实伴侣——Migration Act 1958 section 5CB:两人被视为 de facto 伴侣的条件是:彼此并未结婚、对共同生活有排他性的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共同生活或并非永久分居」,且不属于近亲关系。请注意,法律上的检验标准并不是「连续十二个月同住」;检验的是是否存在为期十二个月的de facto 关系,而共同生活这一要件因「或并非永久分居」的表述而具有一定弹性。不过,有完整证明的同居生活仍然是最有力的一种证据。
3)关系评估标准——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09A 条:案件审理官会从四个方面评估关系:财务方面、家庭共同生活(household)的性质、社会方面,以及双方对彼此承诺的性质。
4)十二个月规则及其例外——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2.03A 条:对于 de facto 申请人,部长必须确信该 de facto 关系在递交申请之日前的十二个月内至少已经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此项要求:(一)该关系已依据指定州/领地的法律正式登记;(二)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足以签发签证的「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情形」(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三)与永久性人道主义签证相关的例外,即 de facto 关系在人道主义签证签发之前即已存在并已告知移民部门,或该关系的另一方是永久性人道主义签证的申请人。
5)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subclass 300:如果你既未结婚,也无法证明存在 de facto 关系,这类签证允许你入境澳洲、与未婚伴侣结婚,随后再申请永久居留。与伴侣签证路径不同,递交 subclass 300 申请之前并不要求已存在 de facto 关系;取而代之的是,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必须身处澳洲境外,并需提供结婚意愿与计划的证明材料。
三条路径关键条件一览
| 路径 | 法律依据 | 是否必须结婚? | 关系期限要求 | 关键要点 |
|---|---|---|---|---|
| 法律配偶(820/801 或 309/100) | Migration Act 1958 section 5F + Marriage Act 1961 | 是 | 无最低期限要求 | 婚姻必须在澳洲法律下有效;关系的真实性与持续性仍须可被证明 |
| de facto 事实伴侣(同样的 subclass) | section 5CB +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09A 与 2.03A 条 | 否 | 递交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的 de facto 关系 | 关系正式登记、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情形,或人道主义例外,均可免除此项要求 |
| Prospective Marriage(subclass 300)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签证清单 | 否——入境后再结婚 | 申请前不需要存在 de facto 关系 | 申请必须在澳洲境外递交;之后结婚并申请永久居留 |
关于关系正式登记(Relationship Registration):
- 澳洲大多数州和领地都可以办理关系登记;但西澳(WA)与北领地(NT)没有关系登记制度。
- 如果双方中有一人在法律上仍与他人处于婚姻关系中,则无法办理关系登记。
- 关系登记只能免除十二个月的期限要求;它本身并不等于证明关系的真实性。申请人仍须依据 Migration Act 1958 section 5CB 中的 de facto 定义以及第 1.09A 条的各项评估维度接受审核。
- 在维多利亚州,关系登记通过户籍登记机构(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Victoria)办理。
- 第 2.03A 条在「关系登记」这一例外的条文中并未规定具体日期;最稳妥、也最标准的做法是在递交签证申请之日前完成关系登记,并将登记证明随案附上。
关于婚姻的有效性:一方未满 18 岁的婚姻、代理婚姻或仅有宗教仪式而未登记的婚姻,以及一夫多妻的婚姻,依据 Marriage Act 1961 可能不被承认为「婚姻关系」。在这类情形下,可行的路径通常是证明 de facto 关系,或选择 subclass 300。
这对你意味着什么
正如 Negin Safaei 所解释的,没有结婚证并不会关闭澳洲移民制度中的任何一扇门;它只是改变了你需要举证的方式。如果你已正式结婚,案件的重点在于婚姻的有效性以及关系持续的证据。如果你们并未结婚而共同生活,重点则在于 de facto 关系的起始日期、第 1.09A 条所要求的四类证据,以及——在必要时——通过关系正式登记来免除十二个月的期限要求。而如果你们的关系刚刚开始、尚未形成共同生活,那么 subclass 300 正是为你们这种情况而设计的合法路径。
办理波斯语客户案件的经验告诉我,最重要且完全可以避免的失误,就是在递交申请那一天选错了路径;而这一点,只要在一开始进行一次细致、不匆忙的评估,就能彻底解决。作为在 MARA 注册的正式移民律师(注册号 1791573),Negin Safaei 的团队会从一开始就依据法律条文与你真实生活的证明材料来搭建案件,确保既选对路径,也确保在递交申请之前证据齐备。这个决定,你不必独自依靠道听途说来做。
参考来源
- Migration Act 1958(section 5CB 与 5F——de facto 伴侣与配偶的定义)— legislation.gov.au
-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 1.09A 与 2.03A 条——关系评估标准、十二个月要求及其例外)— legislation.gov.au
- Marriage Act 1961(婚姻的有效性与承认)— legislation.gov.au
- Partner visa (subclass 820/801)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immi.homeaffairs.gov.au
- Partner (Provisional) visa (subclass 309) and Partner visa (subclass 100)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immi.homeaffairs.gov.au
- 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 (subclass 300)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immi.homeaffairs.gov.au
- Register a relationship —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Victoria — bdm.vic.gov.au
- Register of Migration Agents — Office of the Migration Agents Registration Authority (MARA) — mara.gov.au
你的关系案件,在递交之前就必须扎实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情况属于法律配偶、de facto 事实伴侣,还是 subclass 300 才是更合适的路径,那么今天就进行一次细致的法律评估,可以为你省下数月的往返补件,并降低被拒签的风险。澳洲注册移民律师 Negin Safaei(MARA 注册号 1791573)会与你一同梳理关系起始日期、财务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结婚证的有效性,以及办理关系正式登记的可能性,并把最优路径清楚地写在纸上。若想就你自己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个假设情形——进行沟通,请联系 Negin Safaei 的事务所,评估你的伴侣签证案件。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申请澳洲伴侣签证必须正式结婚吗?
不必。Migration Act 1958 同时认可「法律配偶」(section 5F)与「de facto 事实伴侣」即未登记结婚的关系(section 5CB),两者申请的都是同样的 subclass 820/801(澳洲境内)或 subclass 309/100(澳洲境外)。所谓 de facto 签证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签证类别。
如果我们没有结婚,关系需要维持多久?
根据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2.03A 条,de facto 关系必须在递交申请之日前的十二个月内至少已经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此项要求:依据指定州/领地法律完成关系正式登记、证明存在「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情形」,以及与永久性人道主义签证相关的例外。
我们是否必须恰好同住满十二个月?
法律上的检验标准并不是「连续同住十二个月」;检验的是是否存在为期十二个月的 de facto 关系,而 section 5CB 只要求两人共同生活或并非永久分居。不过,同居生活的证明材料是最有力的一种证据。
如果我们办理了关系正式登记,是不是就不需要再证明什么了?
关系正式登记只能免除十二个月的期限要求。申请人仍须依据 Migration Act 1958 section 5CB 中的 de facto 定义,以及第 1.09A 条的各项维度——财务方面、家庭共同生活的性质、社会方面与承诺的性质——被评估为一段真实的关系。
哪些州可以办理关系登记?
澳洲大多数州和领地都可以办理关系登记,但西澳(WA)与北领地(NT)没有这一制度。此外,如果双方中有一人在法律上仍与他人处于婚姻关系中,则无法办理关系登记。在维多利亚州,登记通过户籍登记机构(BDM Victoria)办理。
如果我们既没有结婚,也没有满十二个月的 de facto 关系,有什么选择?
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subclass 300)。这类签证允许你入境澳洲、与未婚伴侣结婚,随后申请永久居留;与伴侣签证路径不同,申请前并不要求已存在 de facto 关系,但申请必须在澳洲境外递交。
来自伊朗或土耳其的结婚证会被接受吗?
前提是该婚姻依据澳洲 Marriage Act 1961 有效且可被承认。未满 18 岁的婚姻、代理婚姻或仅有宗教仪式而未登记的婚姻,以及一夫多妻的婚姻,可能不被承认。在这些情形下,可行的路径通常是证明 de facto 关系或选择 subclass 300。无论如何,关系的真实性与持续性都必须得到证明。
This answer reflects the law and policy as verified on September 29, 2026. Immigration rules change frequently — confirm the current position before acting.
Mrs. Negin Safaee وکیل مهاجرت استرالیا 1791573
This article is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current at the date shown, and is not legal advice. Do not rely on it for your own situation — immigration law and policy change frequently. Seek advice from a registered migration agent or immigration lawyer about your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