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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识与澳洲伴侣签证申请:恋情的开始方式会成为问题吗?
相识的方式——无论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还是面对面认识——在澳洲移民法中既不是获批的标准,也不是被拒的理由。审理的依据是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15A(3) 条以及 Migration Act 1958 第 5F/5CB 条:财务层面、家庭生活性质、社交层面,以及双方相互承诺的性质。只要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无论它从哪里开始,都是可以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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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的方式——无论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还是面对面认识——在澳洲移民法中既不是获批的标准,也不是被拒的理由。审理的依据是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第 1.15A(3) 条以及 Migration Act 1958 第 5F/5CB 条:财务层面、家庭生活性质、社交层面,以及双方相互承诺的性质。只要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无论它从哪里开始,都是可以被证明的。
没有去过伴侣所在的国家,本身并不是案件评估中的负面因素。Migration Act 1958 并未规定你们必须在哪里见面;就未婚夫妻签证(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subclass 300)而言,只要双方曾当面见过彼此、并且是在成年之后(双方均已满 18…
澳洲移民局依法有权向第三方及公开渠道核查、验证申请资料,并进行 data matching;若公开信息中出现明显矛盾,这些矛盾确实可能在案件中被提出。但目前并没有任何官方公开文件,将「持续、常规地监控 partner visa 申请人的社交媒体」确认为一项已宣告的工作程序。
不会;持学生签证入境两周后结婚,本身并不构成配偶签证被拒的理由。对于已婚申请人,法律并未规定任何最低交往期限;交往时间短只是 Regulation 1.15A(3) 中「承诺的性质(nature of the…
答案是否定的。递交820签证本身并不会自动赋予全职工作权。通常获签发的 Bridging visa A(subclass 010)会继承您递交申请时所持签证的工作与学习条件;如果您当时的签证附带 8101 条件,那么这份 bridging v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