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伴侣签证案件中,电话联系或面谈是有可能发生的,完全属于个案审理官的裁量范围(Migration Act 第56、58、59条),但它并不是一个标准环节;绝大多数伴侣签证案件都是以书面材料为基础作出决定,面谈通常只在对关系的真实性或案件陈述存在疑问时才会出现。

澳洲注册移民律师 Negin Safaei(MARA 注册号 1791573)认为,这是伴侣双方最常见的担忧之一,并对其法律框架作出清晰说明:法律允许决策者获取其认为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邀请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答复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电话或面谈。根据第59条,申请人有义务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保持可联系状态并出席面谈,而面谈并非必须当面进行——电话面谈同样可以满足要求。

至于社会上流传的所谓“同一名审理官同时联系担保人与申请人”的说法,并不是移民局公布的操作程序;官方政策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规定,实务中被反映出来的情况是分别致电——有时两通电话之间间隔很短。Negin Safaei 强调,这些描述应被视为实务经验,而非正式规程;正是这一区分,决定了你是做到了知情的准备,还是陷入了不必要的焦虑。

令人安心的一点是,任何面谈都受“程序规则”(Code of Procedure)的约束。第57条要求移民局在依赖某些不利信息之前,先将其提供给申请人以供陈述意见;第58条则规定,要求提供资料的邀请必须明确答复的方式与期限。在实务中,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理官变更面谈时间、通过其指定的法律代表进行沟通,或为其安排口译人员——这些都是合理的请求,而非官方政策中已公布的权利,而通常仅仅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请求,就足以消除接到电话那一刻的心理压力。

对于“上门探访、向邻居打听”这类说法,也需要严谨看待: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Migration Act 或 MARA 均没有任何公开文件将此列为伴侣签证常规审理的一部分。未经住户同意或缺乏法定授权,官员不得进入私人住所;而法律中所规定的“为签证监管目的进入场所”的权力,是围绕教育机构场所设计的,而非伴侣双方的住家。实地走访发生在违规与欺诈类案件的背景之下,应被视为例外情形、且在已公布的政策中并无依据,而不是一种普遍经历。

Negin Safaei 的实务建议很明确:把案件材料做到充分翔实、前后一致,让可能出现的电话联系只不过成为对你们共同生活真实性的再次确认,而你们的回答也始终与案件材料相互吻合。

如果您希望以从容和充分准备的心态面对任何电话联系或面谈,欢迎预约与 Negin Safaei 的咨询,对您的伴侣签证案件进行专属评估。

This answer reflects the law and policy as verified on September 29, 2026. Immigration rules change frequently — confirm the current position before acting.

Mrs. Negin Safaee وکیل مهاجرت استرالیا 1791573

This article is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current at the date shown, and is not legal advice. Do not rely on it for your own situation — immigration law and policy change frequently. Seek advice from a registered migration agent or immigration lawyer about your circumstances.